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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鐵站回收桶「撿」到提袋 彰化男噴6000元

    2026/05/13 09:3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女子上廁所,把提袋放在回收桶上,游男把它拿走,被告侵占,判罰6000元。示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女子上廁所,把提袋放在回收桶上,游男把它拿走,被告侵占,判罰6000元。示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游男到彰化高鐵站坐車,經過垃圾回收桶時,見上面「丟」一個麻布提袋,他自稱「等半小時」沒人拿走,為「愛惜物品」便帶回家。豈料1個禮拜後接到警方的到案通知,因為他拿走的麻布提袋是劉女所有,劉女上個廁所,發現提袋不異而飛報警,游男被依侵占罪移送法辦,該案經過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游男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顯非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處罰金6000元。

    該案判決書指稱,劉女去年5月19日把麻布提袋放在公廁入口的垃圾桶,從該提袋外即可看見裡面有東西,分別是外套1件、手套3副、泡麵1碗、脆麵1包、頸枕1個,她進入廁間時間是晚間10時54分,出來時是11時10分,提袋已不異而飛,她因此報警尋找。

    警透過監視器發現提袋被游男拿走,游男到案後表示,手提袋放在回收桶上,他以為是別人不要的東西,等著被回收。當時看了很久也等很久,以為那是別人不要的,該物品還新,所以就拿走了,他強調,自己很愛惜物品,東西好好的,但是放在回收桶上,等半小時沒人拿,就帶回家。

    劉女表示,她的手提袋外觀完整,且無拉鍊,一望即知提袋內尚有包裝完整之泡麵、衣物等物,並置放整齊,未參雜垃圾,被告侵佔她的物品。

    法官表示,被告當時已查看本案手提袋許久,並知悉其內物品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將他人之物侵占入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顯非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罰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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