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投票權!花監受刑人請求設置投票所 北高行駁回
2026/03/22 16:37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
花蓮監獄受刑人為了參與2024年的總統大選,提告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賴男聲請。(資料照)
花蓮監獄受刑人賴清和為了參與2024年的總統大選,提告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受刑人行使投票權實體法尚未形成,法院不能先介入,駁回賴男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受刑人能不能投票,曾引發社會大眾熱烈討論,賴姓受刑人主張他在花蓮監獄服刑,已經在花蓮監獄設籍6個月以上,但監獄內卻沒有設置投票所,導致他的投票權無法行使,故於2023年8月間,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花選會在花蓮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提供他行使投票權的義務。
賴男也提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3次報告中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當中的第91點載明,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表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公正公約規定,我國政府是否遵循,是否研議制定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相關法制,實現受刑人選舉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目前法院無從預為介入。因此認定賴男主張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此外,賴男曾聲請假處分,要求花蓮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花監設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裁准聲請;花蓮選委會雖提起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底認定,賴男並無請求權,且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且對公益有重大損害,駁回聲請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