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副機師駕奧迪國道狂飆失控慘亡 電子公司老闆陪尬車判3年半定讞
2026/03/16 11:27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華航副機師張祖良駕駛Audi與開BMW的馮育屏尬車慘死,馮男判處3年6月定讞。(資料照)
2019年7月,華航副機師長張祖良於清晨駕駛奧迪A3前往桃園機場,並於中山高速公路上與駕駛BMW Z4的電子公司老闆馮育屏尬車。孰料,張男卻因車輛失控衝出重慶北路匝道護欄,最終身亡。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維持高院更二審判決,依照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過失致死罪2罪併處3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回顧本案,2019年7月6日清晨6時許,馮駕駛BMW Z4前往其在桃園市龜山區開設經營的電子公司途中,遇上正駕駛奧迪A3前往桃園機場上班的張。2人以時速150至180公里在國道競速尬車,張事故前甚至飆至時速200公里,卻仍無法追上馮男的Z4,可見2人車速之快。
2車在行駛至國道一號南下25公里處時,本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馮為超車突然連續變換2次車道至外側車道,緊隨其後的張本企圖往右方重慶北路出口閘道閃避,卻因車速過快而失控,最終衝撞護欄,攔腰撞上路樹,車身直接斷成兩截,張最終受多重鈍創,合併顱腦損傷慘亡,馮則直接駛離現場。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馮與死者競速且任意變換車道,和張死因明顯有因果關係,依照妨害公眾來往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處馮4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不過,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死者生前在國道競速飆車,屬於自招危險、自陷風險,應不適用公共危險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另構成過失致死罪,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張、馮2人共同於國道有「高速競駛、驟然變換車道」,確實已致生往來危險,應列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共同正犯。高院認為,馮突然變換車道切入張前方,導致張閃避不及、車輛失控撞擊護欄後當場死亡,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應分論併罰,張應被排除於公共危險致死罪的適用客體,依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過失致死罪合併判處3年6月。
高院更二審認為,就共同正犯部分,馮張2人素不相識,生活無交集,並非事前即相約飆車,而是於相同時間在國道一號行駛時,同時起競速之意而形成競駛狀態,雙方難認有約定、默示之意思聯絡,固非屬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認2人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起意為妨害公眾往來危險之同時犯,判決部分則維持更一審罪名與刑度依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過失致死罪合併判處3年6月。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