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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駕慣犯再犯不改一審僅判6月 高院改加刑期

    2026/03/15 09:18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台北市男子楊意誠曾有施用毒品前科,卻未警惕再次施用毒品並駕車上路。(示意圖)

    台北市男子楊意誠曾有施用毒品前科,卻未警惕再次施用毒品並駕車上路。(示意圖)

    台北市男子楊意誠曾有施用毒品前科,卻未警惕再次施用毒品並駕車上路,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院去年10月判處6月徒刑。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楊男有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除惡習並再次毒駕,改判7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楊男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檢察官起訴,於法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意見後,法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楊男尿液檢驗呈毒品陽性反應,嗎啡濃度均遠高於行政院公告的標準濃度值,足認對交通安全具有危害。

    一審基隆地院認為,楊意誠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未警惕,約束己身行為,徹底戒除施用毒品的惡習而再犯本案,又其明知毒品對人的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具高度危險性,卻仍不恪遵法令行為實屬不當。

    基隆地院審酌,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犯罪動機、手段、駕駛情形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一審判決出爐後,檢方認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並指楊男三度施用毒品、3次毒駕密集發生在短短7個月內(2016年3月9日、2024年9月24日、2025年3月間),顯見楊男對用路人安全缺乏尊重,不僅守法意識及行為控制力不佳,對刑罰反應力低落,原審量刑顯然過輕,請撤銷原判決。

    高等法院認為,楊男去年3月7日毒駕犯行,已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併科罰金25萬元,仍於同年4月再犯本案第4次毒駕,顯見未記取教訓,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量刑顯屬過輕,檢察官上訴主張應撤銷改判並發監執行,以維護法秩序,為有理由。

    高等法院審酌,楊男有施用毒品前科,仍未戒除惡習並再次毒駕,明知毒品會影響駕駛能力,仍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市區道路,對交通安全造成危害,考量其犯後態度,並綜合犯罪動機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改判處7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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