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氣女友分手另結新歡 兩度燒路人車輛判6年上訴駁回
2026/03/06 13:39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洪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分手後另結新歡,竟涉嫌兩度深夜前往新北市一處工寮縱火燒車洩恨。(示意圖)
桃園一名洪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分手後另結新歡,竟涉嫌兩度深夜前往新北市一處工寮縱火燒路人車洩恨。台北地院一審認定,洪男兩度放火燒他人的車,幸火勢及時撲滅未釀成更大災害,犯刑法放火燒燬他人汽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共2罪,判處有期徒刑各3年8月、3年6月,合併執行6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因不滿前女友另交男友而心生報復,第一次於2023年12月26日凌晨騎車自桃園住處外出,隨後轉搭計程車至新北市某工寮附近下車,燒毀一輛自用小客車。第二次則於2024年1月22日凌晨,以相同方式抵達現場,燒毀工寮內另一輛車輛。
台北地院審酌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及行車軌跡等證據,認定案發時進出工寮的人影與洪男外套款式、機車外型均相符,且兩次火災發生時間均與洪男進入工寮時間高度密接。另鑑識人員在起火車輛附近發現含有易燃液體的鐵罐,並在洪男扣案衣物中驗出相同成分物質,顯示火災為人為潑灑易燃液體引燃。
洪男提起上訴,高院審理時,洪男辯稱自己酒後斷片、不清楚行蹤,否認縱火,高等法院認為,洪男搭車過程中能清楚指示目的地,並曾要求司機等候,顯示神智清醒,辯詞不足採信。
高等法院指出,洪男因感情糾紛而計畫性縱火,無視他人財產及公共安全,犯罪手段具有高度危險性,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賠償損失,因此維持原判刑度,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