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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渾然不知已入鏡!彰化男半年偷拍如廁、裙底213張 僅1人提告和解

    2026/03/04 21:2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偷拍之狼柯男作案多起,被害人都不知被偷拍,唯一提告的受害人與他和解。(記者顏宏駿攝)

    偷拍之狼柯男作案多起,被害人都不知被偷拍,唯一提告的受害人與他和解。(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縣一名柯姓男子,利用手機、針孔攝影機在公共廁所或摩鐵偷拍女子如廁、裙底風光、沐浴、男女性交畫面多達213張照片,何男在公園女廁再次犯案時當場被逮,事件才爆開,但被害人都不知自己被偷拍。日前何男與唯一知道自己被拍的被害人和解,對方撤告,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柯男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間,在彰化縣員林市、北斗鎮、田中鎮、田尾鄉多處公共廁所、夜市、公開場所以及任職公司廁所,隨機偷拍多名女子如廁、沐浴及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又在某汽車旅館與傳播妹進行性交易時,未經同意拍攝畫面。所有偷拍影像均儲存在手機及記憶卡內,經警方查扣後清點,共發現裙底影像106件、如廁影像105件、沐浴影像1件、性交影像1件,受害者人數眾多,但因不知被攝者身分,難以進一步追訴。

    去年5月31日下午3時許,何男躲藏公園女廁隔間內,見到1名女子走進隔壁,將手機從隔板下方縫隙伸入偷拍其如廁畫面,當場被發現,女子立即跑出公廁高喊「隔壁有變態」,經路過民眾協助將何逮捕送辦。

    警方在何男身上、機車及住處查扣多支手機、針孔攝影器、記憶卡、電腦主機等證物,法院審理、被告坦承犯行,律師辯護指出,本案除當場發現的告訴人外,並無其他被害人提出告訴,且被告已與該名如廁女子達成和解並獲撤回告訴,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等罪嫌,依同法第319條、第319條之6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原告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其餘被害人則未提告下,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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