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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收賄護航太陽能廠商 雲林議長黃凱判刑4年10月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中),被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10月徒刑。(資料照)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中),被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10月徒刑。(資料照)

    雲林縣議會無黨籍議長黃凱擔任議員時期涉,當太陽能廠商「門神」,護航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約定收賄5900萬元,事發時已收受1480萬元而被訴;新北地院今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黃凱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被黃凱「關切」而涉洩密的前雲林縣建設處長李俊興(現任稅務局長)犯洩密罪判刑8月,可上訴。

    審理時,檢方認為黃凱否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犯行,求刑20年;合議庭最終認定黃凱所為是可處7年以上徒刑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斥責他所為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的信賴,損及國家法益,考量他偵審均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罪規定減刑後判刑4年10月。

    同案被告業者李建勲、連立凱、劉肇昕、賴將文均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8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除劉肇昕外,均緩刑2年,並分別向公庫支付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其他3名被告如黃凱的陳姓、王姓友人、周姓助理均涉洗錢罪,各判刑6月,周獲得緩刑2年,陳、王未獲緩刑。

    檢方調查,業者劉肇昕等4人2020年成立國金能源、睿日光電公司,爭取在雲林縣台西、口湖鄉建太陽能廠,找黃凱擔任「顧問」;黃凱隨即找陳姓、王姓友人成立機和、機承等人頭公司,計畫以「能源技術服務費」名義收賄,雙方簽約由黃助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擺平地方陳情抗議、設廠公文遇阻要出面解決,更白紙黑字寫明分3期給錢。

    黃接著請託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進度,李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此案並回報黃凱:「議員好,國金案已經到縣長室,剛剛縣長也有在詢問,若無其他狀況今天應該會簽核」等,甚至透過LINE將雲林縣政府內部秘密文件傳給黃凱。

    縣府承辦人在李的指示下,也優先處理此案,使國金、睿日兩家公司均順利地取得縣府核發的同意函,業者馬上先把1480萬元匯給黃的人頭公司,黃將贓款用於租賃BMW X6、LEXUS等進口名車使用,以及信用卡消費等私人開銷。

    黃凱在偵辦時認罪及繳回犯罪所得,檢方當時認為他若於審理時仍認罪,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李俊興承認洩密,但檢方認定他供詞避重就輕,建請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另認定身為廠商實際負責人的劉男推諉卸責、態度不佳,加上行賄金額及所得數億元利益,建請從重量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黃凱助理與2名友人涉洗錢罪,全案共9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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