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豫珍審童仲彥案見解大轉彎 法界批:助長立委任用「人頭助理」
2025/12/16 19:57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法官郭豫珍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案時,認定議員助理費非議員個人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記者陳彩玲翻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貪污部分獲無罪。承審法官郭豫珍引用立法院組織法,認定立委助理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但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費被判3年10月一案,她卻認定助理費非對議員個人補貼,不得挪作他用,駁回再審。法界認為,同為公費助理案,郭的認定卻自相矛盾,痛批因人設事,並擔憂此情將助長立委任用「人頭助理」。
高院今早發新聞稿說明承審法官判決理由,前段大篇幅定位立委助理費,受命法官郭豫珍引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為立委補助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等語,依偽造文書判高虹安6月徒刑,貪污部分無罪。
此說法引發批判,法界人士認為,立委可以不知道用偽造的文書申請助理費是詐領財物,但民眾必須知道把存摺、密碼給他人使用,是幫助詐欺或洗錢,並提出郭豫珍先前審理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案件,見解不一,痛批此次判決根本「因人設事」。
童仲彥當時被判3年10月徒刑,提出再審。郭豫珍駁回並痛批,「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議員個人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核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之性質不相同」。對此,法界認為郭豫珍的見解相互矛盾,恐形成「議員不得任用人頭助理,立委可以」亂象。
曾偵辦議員詐領助理費案的資深檢察官指出,立委和議員的助理費,在立法原由與制度設計上存在差異,但兩者同為以公庫預算支付、用於聘僱助理,其名稱、功能與實際運作模式高度相近,卻因法律性質認定,出現一方無罪、一方重刑的巨大落差,在法理情上不易獲得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