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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帳戶給詐團被關5個月罰15萬 法官再判須賠被害人20萬

    2025/10/12 09:27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被關5個月罰15萬,法官再判男子須賠被害人20萬。示意圖。(資料照)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被關5個月罰15萬,法官再判男子須賠被害人20萬。示意圖。(資料照)

    楊姓男子提供個人所有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存摺給詐騙集團成員,一名郭姓男子被該詐團以購買虛擬貨幣手法騙走20萬元、全數匯入楊男帳戶,之後詐騙集團將贓款提領一空,郭男得知上當後報警,警方逮捕楊男,楊男之前已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5萬;郭男再向楊男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後,判處楊男須賠償郭男20萬,自民國今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利息。

    郭男主張,楊男已經依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被苗栗地院刑事庭法官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5萬元;郭男強調,楊男明知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通常為規避犯罪偵查及掩飾犯罪所得所在或去向,但郭男仍提供帳戶、金融卡等給詐騙集團,導致郭男被騙20萬,聲明楊男須賠償20萬。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楊男故意提供銀行帳戶供詐團使用,自屬對詐團侵權行為提供助力的幫助行為,且其行為亦與郭男所受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故准許郭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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