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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老師」陳來發討債殺人逃亡24年 重判15年再被續押

    2025/08/28 17: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綽號「陳老師」的男子陳來發涉討債殺人,逃亡24年落網,一、二審罪判刑15年,上訴三審。高等法院今替最高法院召開接押庭,認定他有逃亡可能,裁定續押。(資料照)

    綽號「陳老師」的男子陳來發涉討債殺人,逃亡24年落網,一、二審罪判刑15年,上訴三審。高等法院今替最高法院召開接押庭,認定他有逃亡可能,裁定續押。(資料照)

    綽號「陳老師」的65歲男子陳來發,26年前和債務人陳姓男子協商債務,涉指揮共犯開槍,他持開山刀砍殺陳男21刀,致陳男傷重致死,陳來發自此逃亡24年。他以為躲過追訴期,偷偷出現士林一帶,前年12月和友人喝酒聚會時被逮,才驚覺「殺人罪追訴時效已改為永久」。他否認殺人,遭收押,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15年徒刑,已上訴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今天召開移審庭,認定他涉殺人罪被重判,且有逃亡紀錄,當廷裁定續押。

    高院今天下午替最高法院召開接押庭,陳來發對是否繼續羈押,表示沒有意見;陳來發的律師以涉重罪不應當做羈押的理由,而陳來發在羈押期間曾兩度就醫,沒有逃亡可能,建請應審酌是否採電子監控代替羈押。

    不過,高檢署認為,陳來發有逃亡可能,建請應續押。

    高院認定,陳來發已被判15年重刑,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逃亡遭檢方通緝達24年才遭查獲,有高度逃亡可能,有羈押必要,當庭裁定續押。

    我國刑法於2019年修法,殺人罪追訴權時效,從原本30年改為無追訴權時效,陳來發誤以為躲24年已逃過追訴期,顯然是大錯特錯,也過於異想天開。

    檢警調查,1999年12月10晚間7點左右,陳來發與兩名男子到台北市社子島一家卡拉OK,向債務人陳男討債,雙方協商不成起衝突,陳來發取出開山刀恐嚇陳男,同行一名男子拿出手槍指向陳男,陳來發見狀即指示「開下去」(台語,開槍之意),持槍男子即朝陳男腹部等處射擊數槍,陳來發則持開山刀揮砍陳男21刀,造成大、小不等刀傷,血流不足,陳來發等人犯案後逃離,陳男送醫2天後身亡。

    陳來發犯案後遠走他鄉,為躲避警方追查,隱姓埋名、沒固定住所,還不敢讓兒子叫他「爸爸」。他晝伏夜出,出門多以步行、騎腳踏車為主,避免騎車、開車遇警方臨檢,身上從不攜帶任何證件,行徑極為小心。

    警方後來獲報,陳來發疑誤認逃過法律追訴期,不知道殺人追訴期早已修法改為永久,又出現在社子島一帶。警方掌握到,陳來發常跟朋友到社子島一家越南小吃店喝酒聚會,前年12月趁他出現在小吃店時逮人。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陳來發。

    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死者遺孀痛斥陳來發,「你逃的夠久了,把24年給我」,場面瀰漫火藥味。

    不過,陳來發僅坦承到場協商債務,矢口否認殺害陳男,但國民法官庭證人證述及綜合現場勘查報告等事證,認定陳男即為此案債務紛的事主,因陳男拒絕抵債條件,陳來發先喝令共犯對陳男開槍,再持預藏的開山刀持續揮砍陳男21刀致傷重大量失血,他逕自離去,未施以救護,導致陳男醫後仍不治,犯罪手段惡性重大。

    而陳來發犯案後逃逸藏匿,經檢方通緝長達24年才被查獲,審理時又將殺人犯行推卸給他人,始終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賠償,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判刑15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仍判15年徒刑,陳來發已上訴最高法院。

    法界指出,我國刑法於2019年修法,殺人罪追訴權時效,從原本30年改為無追訴權時效,陳來發誤以為躲24年已逃過追訴期,顯然是大錯特錯,也過於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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