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友言明未成年不想嘿咻 男包廂看電影凍袜條磨蹭下體慘了

馬姓男子約17歲女友到租書店包廂看電影,涉違反女方意願強制猥褻,台南地院判馬男十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甫成年的馬姓男子與17歲的少女交往,女方言明還未成年、不想有性行為。2024年3月間,馬男約女方吃飯看電影,少女見約會地點是一家租書店密閉包廂,質問男方動機;男方回說能忍得住。但兩人進包廂看電影後,男方就強脫少女衣物並以性器官磨蹭女方生殖器外側,少女咬了馬男手後,男方才停手。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調查認定馬男涉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他10月徒刑。
判決指出,2024年3月17日下午近5點許,馬男騎機車載小女友到台南永康區1家租書店的密閉包廂看電影,馬男違反女方意願、強摸其胸、腰部與親吻,同時壓制女方身體、強行脫下女方外裙,再把對方的安全褲與內褲往旁邊撥開,接著,馬男拉開褲子拉鍊、掏出性器官去摩擦女方的生殖器外側(並未插入),少女氣得咬男友的手,馬男才停手。
馬男辯稱,小女友沒給他一個明確拒絕的意思,直到對方咬他,才知道女方不願這麼做。
少女證述,當天與男友到這租書店包廂時,即質疑男友這地方很像打砲的場所,男友回話說「妳在亂想什麼」,她跟著進去,進包廂約10分鐘,男友就對她毛手毛腳、還說想要看她裸體,她即回說不要,接著男友就強脫她裙子、對她強制猥褻。
馬男坦言,與少女交往時,女方有說還未滿18歲,不想要有性行為。少女傳訊息給馬男說「因為你說你忍得住,我還是跟你進去租書店」;馬男也傳訊給少女說「我太過了,腦子一熱,做了讓自己後悔的事,如果氛圍到了,不要說我,應該沒幾個男生真的控制住,…想想我真他媽該死」。
法官審指,在雙方傳訊對話中,少女對馬男無所謂態度趨於憤怒、甚至口出惡言,是自然情緒反應,顯見女方從頭到尾都向馬男表明不願做此性行為,馬男是違反女方意願做下這事,傷害女友對其信賴與女方身心傷害,加上馬男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不宜寬待,因此判刑10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