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繼承房產卻被排除 銀行為追討40餘萬提告遭法官駁回
![法官認為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駁回告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駁回告訴。(記者吳昇儒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5/02/09/4945842_1_1.jpg)
法官認為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駁回告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孫姓女子因積欠銀行40餘萬元,無力償還。銀行追討時發現,孫女母親有遺留下房產,卻只分給孫女的另外三名手足,認為債權受損,向法院訴請撤銷房屋繼承登記。孫女手足則稱因母親在世時,已給予孫女多筆資助,故未給予繼承房產。法官認為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駁回告訴。
銀行提告指出,孫姓女子共積欠銀行40萬2674元還有相關利息,經提告後法院判決及核發支付命令,並合法取得債權憑證。經查,孫女母親逝世後,有留下房產,理應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但在孫女未拋棄繼承的情形下,疑因擔心積欠銀行被追償,4名繼承人登記時,竟將孫女排除在外,導致銀行無法要求清償,損害債權,故訴請撤銷4人的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3天後地政機關的分割繼承登記。
孫女手足則稱,孫女多年前就因信用破產、窮困潦倒,還曾變賣母親贈與的金子度日,當時就有約定日後母親過世後,不得在繼承房產。此外,因其生活困頓,與家中鮮少往來,母親都是由其他三位手足子女扶養,孫女未曾擔負過扶養義務,故願意放棄繼承房產,顯見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並非無償行為,而是有償行為,聲明駁回原告提起的訴訟。
孫女出庭時也向法官表示,自己因為信用破產、非常潦倒,過去多受母親贈與接濟,也因生活困頓,無力履行扶養義務,才自願放棄應繼分。
法官審理後指出,遺產分割本來就兼具濃厚人倫性質,遺產雖因「遺產分割」歸屬另3名死者的子女,也無從排除是依照被繼承人生前遺願或是日後管理的多面向考量,難認定「某人未繼承某項遺產,即等同於該人就其應繼分為無償之允贈」。
此外,法官認為繼承人協議時,就有考量孫女有無扶養事實、生前的照顧等貢獻程度,及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贈與)各繼承人財產;甚有以協議作為免除孫女基於法定扶養義務所生債務之意。故對於孫女3名手足而言,非無償行為。銀行僅以客觀事實,稱遺產分割協議等同無償行為,而未舉證,難以採信,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