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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工修繕車棚不慎摔重傷 法官認屬職業災害雇主要賠43萬

    廖姓鐵工修繕車棚不慎摔落受重傷,法官認定屬職業災害,黃姓雇主要負賠償責任。(資料照)

    廖姓鐵工修繕車棚不慎摔落受重傷,法官認定屬職業災害,黃姓雇主要負賠償責任。(資料照)

    2025/02/07 10: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廖姓鐵工受僱黃姓業者為學校修繕車棚,卻不慎從3公尺高的棚頂摔落地面,導致腳部骨折及韌帶斷裂,長期無法工作,遂向黃姓雇主提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黃男認為雙方屬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廖男所受傷勢,他並無過失;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屬職業災害,雙方為僱傭關係,黃男應給付廖男43萬多元,可上訴。

    廖男主張,他受僱於黃男,1年多前在為學校修繕車棚時,從棚頂摔落,導致他左踝脫臼併內踝骨折及韌帶斷裂,長達8個月無法工作,黃男身為雇主,卻未提供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導致他受到職業災害,黃男應負起賠償責任,支付他工作收入損失、看護費及撫慰金共62萬多元。

    黃男則主張,他有工作需求時才會詢問廖男是否接受承攬,薪水是以日薪及工作有無完成計算,廖男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承攬,故兩造間不具有從屬性,並非僱傭關係,屬承攬關係,自無勞基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適用餘地。

    屏東地院調查後,認為廖男出勤及工作均須接受黃男管理監督,並接受黃男指派,且薪水由黃男定期發給,兩造間為僱傭關係,廖男傷勢符合職業災害要件,且黃男身為雇主,無從免除廖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扣除黃男已給付廖男慰問金及保險理賠等,依全案情況,黃男還要再給付廖男4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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