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罪加一等 法官斥影響國軍形象、不給緩刑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林男嚴重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判處5月徒刑,雖可易科罰金,但不宣告緩刑。(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林姓軍人服役約10年,去年(2024年)酒後開車忽快忽慢,被台中市警方攔查,酒測0.72毫克,案發後已退伍。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他嚴重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但考量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依現役軍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0.25毫克以上之罪,判處5月徒刑,雖可易科罰金約15萬元,但不宣告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去年7月4日晚間,於台中市大里區喝啤酒逾量,當天深夜11時許,開車上路後,因行車速度忽快忽慢,於台中市大里區被警察盤查,發現身上散發酒味,酒測每公升吐氣酒精濃度達0.72毫克,檢方依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他是軍人,改依陸海空軍刑法論罪,法官強調,林男是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他案發當時酒測0.72毫克,嚴重減低駕車的注意力及操控力。
法官強調,政府一再透過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宣導,為時甚久,林男對誡命知之甚詳,竟仍於飲用酒類後,於夜間開車,危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更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所為實屬不該;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判處5月徒刑,雖可易科罰金約15萬元。
至於是否宣告緩刑?法官強調,審酌近年政府對於酒後駕車的行為,是採嚴格取締態度,不宜任意輕縱,且林男酒測濃度不低,具有交通高度危險,案發時又是現役軍人,對於法律及軍令均嚴禁酒後駕車一事應當更為知悉,且更應警惕戒慎勿犯,竟還是酒駕,顯見他嚴重漠視法令,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