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緊急照明燈插頭插私人監視器 竊電0.48度1.6608元判罰5千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薄姓男子在2022年間拔除住處社區緊急照明燈插頭,接上私人監視器插頭,涉竊取公共用電合計0.48度,價值1.6608元,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竊取電能罪,判處薄男罰金5千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薄男明知緊急照明燈旁插座所供電能僅供社區公共事務使用,電費由該棟全體住戶分擔,平日連接緊急照明燈插頭,竟未經社區管委會或該棟全體住戶同意,於2022年9月30日、10月6日至10月8日,拔除緊急照明燈插頭,將其私人監視器插頭連接該插座,竊取公共用電合計0.48度,價值1.6608元而被起訴。
審理時,薄男辯稱,沒有不法意圖,他之所以在樓梯間使用公電裝監視器只是要維護居家安全,因為他放在樓梯間的鞋子遭人破壞,多次透過保全向管委會請求協助在樓梯間裝設監視器蒐證,都被置之不理,為了找出破壞鞋子的兇手才安裝監視器;且他並非全日都使用電能,1天只插著1至3小時,更何況他曾請保全說過裝監視器的原因,並請保全轉告管委會主委,保全沒有說不能使用公電裝監視器,他也有跟保全說他要付費200元。
法官審理後判定,薄男在上述日期是連續使用公電插座,供給本案監視器電力,並非短暫使用插座,且他無視保全轉達管委會告知不得使用公電,對本案管委會的「禁止住戶私下竊用公共用電」公告,亦置之不理,將私人電器連通公電使用,致該棟全體住戶須平均分擔其行為所生的電費,縱然他裝設監視器是要蒐證,但仍屬基於私人目的,更何況該社區住戶本可透過接通住家私人用電方式,提供自行裝設監視器的電力,判定他有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