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判刑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縣市長第1人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被判12年6月,依「地方制度法」停職改由副縣長代理。(記者王峻祺攝)
首次上稿 19:38
更新時間 20:16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被判12年6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須停職,停職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縣市長因此被停職者,林姿妙是第1人。
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7年,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沒收不法所得3250萬元。應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林姿妙一審被判犯貪污治罪條例,包含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或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之一被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目前林已被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若二、三審改判無罪可復職,若判刑確定則解職,解職時剩餘任期超過2年必須補選,不足2年則由中央派員代理;依現行宣判時程推論,林姿妙上訴後,若因貪污被判刑定讞解職,剩餘任期將不足2年。
另外,同案被告8名涉犯貪污圖利的公務員,一審分別被判3年到5年10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才須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