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學校午餐禁用非國產肉規定無效 中市府興訟勝訴確定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不得使用非國產肉品,台中市府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中市府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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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衛福部4年前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行政院發現,台中市府提報「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函告通知修正,台中市府提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台中市自治條例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與中央不同且為更嚴格的零檢出標準相牴觸,函告無效並無違誤,判台中市府敗訴,但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未違反中央法令,判台中市府勝訴,全案確定。
行政院前年6月認為,台中市府所報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中,有關第4條第1項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類及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遭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判決台中市府敗訴,台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第2款有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為嚴格的零檢出標準,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相牴觸,行政院就該自治條例部分函告無效的處分,並無違誤。
另外,現行學校午餐業務法源主要依據為學校衛生法,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立法意旨,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地方自治團體在不牴觸中央法規的範圍內,訂定此件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符合與學校衛生法立法意旨,未違反中央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