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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瘋狂「減速逼車」 換來4個月刑期

蔣男因不滿鍾婦國道變換車道,逼車迫使對方停車,台南地院以公共危險判處4個月刑期。國道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蔣男因不滿鍾婦國道變換車道,逼車迫使對方停車,台南地院以公共危險判處4個月刑期。國道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10/18 16:27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不要覺得在國道上減速逼車沒事,蔣姓男子因不滿鍾姓婦人突然在國道上變換車道,先違規在路肩超車,到鍾婦前方又多次減速逼車。蔣男辯稱是想提醒鍾婦,但台南地院認定公共危險判處4個月徒刑。

今年6月晚上8點左右,蔣男駕駛車輛行駛在國道三號台南市關廟區路段,當時鍾婦的車輛突然變換車道,險些與蔣男的車發生擦撞。蔣男因此心生不滿,隨即違規行駛於路肩,超越鍾婦車輛後,驟然變換至鍾婦車前並減速,企圖強迫鍾婦停車。

鍾婦並未立即停下,蔣男隨後尾隨並多次重演相同動作。在鍾婦準備駛入國道三號北向357公里處的匝道時,蔣男再次從左側超車,隨後驟然減速,終於迫使鍾婦在匝道內停車。此過程中,蔣男多次危險駕駛,尤其當時天候不佳、夜間大雨,嚴重威脅公眾安全。

鍾婦事後報警,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作為證據,警方調查後,蔣男雖坦承事發經過,但辯稱自己只是為了提醒鍾婦注意其危險駕駛行為,並否認有妨害公眾安全的犯意。然根據警方調閱的行車紀錄,蔣男的行為已構成具體危險。

最終,法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蔣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法官在判決中強調,蔣男的行為不僅危害鍾婦,亦對國道上其他用路人構成重大安全威脅,因此判決適當懲處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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