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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夫引誘12歲少女自拍猥褻照 賠5萬和解免入獄

陳姓農民誘使12歲少女自拍不雅照,台中地院以他賠償5萬元和解等理由,輕判1年9月並宣告緩刑2年。(記者張瑞楨攝)

陳姓農民誘使12歲少女自拍不雅照,台中地院以他賠償5萬元和解等理由,輕判1年9月並宣告緩刑2年。(記者張瑞楨攝)

2024/10/09 15: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高職肄業務農的陳姓男子,去年於臉書結交年僅12歲少女,竟慫恿誘使少女自拍猥褻裸照,他還認為少女第一次拍攝的裸照尺度不夠大,又再要求少女第二次自拍,被少女母親發現報警,陳男坦承犯行,賠償5萬元和解,台中地方法院依「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刑1年9月,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條件是應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少女去年6月透過臉書認識,同年7月4日,陳男傳訊息給少女,「妳可以拍全身自慰嗎?想看」、「可以嗎」、「相機拿遠就好」,少女遂自拍不雅照傳給陳男,但陳男不甚滿意,要求少女拍攝尺度更大的照片,少女又再度自拍不雅照傳給陳男,卻被母親發現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可處3年至10年徒刑。

不過,台中地院強調,陳男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賠償5萬元與少女與母親和解,且又沒有犯罪前科,是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甚有悔意而知道警惕,無再犯之虞,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陳男1年9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應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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