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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北市都更中心求償前副執行長溢領獎金改判勝訴 獲賠177萬

逆轉!北市都更中心指控洪姓前副執行長溢領獎金,求償185萬元,一審判都更中心敗訴,高院改判都更中心勝訴,洪男應給付177萬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逆轉!北市都更中心指控洪姓前副執行長溢領獎金,求償185萬元,一審判都更中心敗訴,高院改判都更中心勝訴,洪男應給付177萬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4/09/30 20: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都更中心)洪姓前副執行長,被控溢領2018年、2019年平時考績、年終考績等獎金共185萬多元,一審判都更中心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洪男逾權限溢領獎金,改判都更中心勝訴,洪男應支付都更中心177萬多元,可上訴。

北市都更中心起訴指出,洪男自2017年7月1日起,擔任都更中心副執行長兼任業務組組長,竟於2018年4月20日以簽呈簽請林姓執行長同意,將其2017年委任契約有關發放考績獎金的約定,修改為平時及年終固定各發放2個基數,並以此內容於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17日分別與都更中心簽定2018年、2019年委任契約。

都更中心指控,洪男另利用其掌管審核發放中心員工薪資、獎金權限的機會,未經林姓執行長同意,逕自簽准都更中心行政組2018年7月10日簽呈,獲取2018年平時考績獎金;另於2019年12月2日簽呈中,要求年終考核基數的月數比照2018年度為3個月(實為2 個月),因此獲取2018、2019年的獎金共283萬5千元,已逾都更中心每人每年總獎金上限4.4個月97萬6800元,要彷洪男賠償都更中心的損失185萬8200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都更中心依2017年至2019年委任契約規定,請求洪男賠償185萬8200元,並無理由,判都更中心敗訴。都更中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人員服務績效考核要點」第4條規定,都更中心職員平時或年終考核成績的核定,屬執行長職權,且該考核要點並未規定得發放平時考績獎金,洪男竟簽請領取平時考績獎金,顯然違反執行該考核要點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屬逾越權限的行為。

高院也認為,依考核要點規定,核定獎金基數的計算標準屬執行長的職權,洪男竟利用掌管核定發放中心員工薪資、獎金權限的機會,要求行政組同仁更改其2018年平時考績獎金核發的基數月數為每1基數2個月,而未經執行長同意,亦屬逾越權限的行為。

高院認定,依考核要點規定核算洪男所得領取的2018年、2019年的年終考績獎金各為33萬3000元,洪男領取平時考績獎金於法無據,屬逾越權限行為所得。因此,洪男逾越權限而溢領2018年平時考績獎金44 萬4000 元、超過2018年應得的年終考績獎金33萬3000元、2019年平時考績獎金66萬6000 元、超過2019年應得的年終考績獎金33萬3000 元,共計177萬6000 元,已造成都更中心權益受損,應給付177萬6000 元給都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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