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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將罹癌死亡男友人棄屍 最高法院判2年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竺女被判2年徒刑確定,至於被控涉凌虐傷害致死罪的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竺女被判2年徒刑確定,至於被控涉凌虐傷害致死罪的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2024/09/27 12: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竺姓女子被控凌虐癌末體弱的吳姓友人致死,再予棄屍,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竺女夥同共犯丁姓友人將吳遺棄屍體事證明確,依遺棄屍體罪判刑2年,並無傷害致死事證;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竺女被判2年徒刑確定,至於被控涉凌虐傷害致死罪的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竺女與癌末的吳男為朋友關係,吳男自2016年9月起住在竺女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的住處。吳男於同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至同一天晚上7時28分間的某時,在竺女居所內死亡。

    吳男死亡後,竺女與友人丁男(被依遺棄屍體罪判刑10月確定)合力棄屍,先由丁男於當天晚間7時28分承租小客車後,又於當天晚間11時駕車前往竺女的居所,將吳男屍體放入後行李箱內,載到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將吳男屍體放入所挖掘的坑洞內掩埋。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2年徒刑,傷害致死罪部份,獲判無罪。全案上訴後,更一審認定,依竺女供述、證人丁男的證述和卷內相關證據,竺女涉遺屍體罪事證明確,判刑2年;至於竺女被檢方指控以拳打腳踢、棍棒毆打、刀割皮膚等手法將吳男傷害致死部份,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主要以丁男證述為據,但丁男自白曾傷害過吳男,因此所述竺女傷害吳男致死證詞與其自身具利害關係,且存有相當瑕疵,加上卷內其餘證據僅能證明吳男有死亡事實,無法認定是由竺女行為導致吳男死亡,因此判決無罪。

    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依遺棄屍體罪判竺女2年徒刑定讞,竺女被控傷害致死罪,則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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