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合憲但限縮!3大法官迴避 剛好7票過半過關
憲法法庭今宣判,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範圍。(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深受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做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認定「故意殺人罪」以死刑為最重本刑,當屬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範圍,犯罪情節須達最嚴重情節,且程序上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此項決定,在3位大法官因前案迴避下,12位大法官有7位全部同意,剛好過半,低空飛過採合憲解釋。
此次釋憲,15位大法官中,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蔡烱燉與大法官蔡彩貞,因曾參與審理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大法官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3人須迴避,由其餘12位大法官評議,須過半數的7票同意才能做成結論。
憲法法庭今日做成17項主文,對於主文第1項設定2項條件的死刑合憲解釋,有7位大法官全部同意,張瓊文、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等4位大法官、對於其中的嚴格法律程序要件,採不同意見,詹森林則對這2項限制條件,都持不同意立場。
其餘16項,有8項獲12位大法官全票一致同意,沒有異議,包括:關於檢警偵調期間須有辯護律師在場;三審應強制辯護;三審須言詞辯論;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不得判死刑、也不得執行死刑;不屬最嚴重情節而被判死者,得請求或由檢察總長決定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判非常上訴有理,羈押日期應由最高院撤銷日起重新計算;駁回37名死囚的暫時狀態處分(釋放)聲請。
5位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分別對部分項目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各有1至2位大法官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