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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處經營餐飲竊電 拒認罪卻從輕發落

電錶。示意圖(資料照)

電錶。示意圖(資料照)

2024/09/16 06:3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劉姓男子在鳳山承租房屋,經營餐飲生意,為節省開支,涉嫌電錶動手腳竊電,被依竊盜罪判處易科刑4月,他上訴仍拒認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他和解,予以緩刑2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9年起,劉男向李姓屋主承租鳳山區青年路2段房屋,開店經營餐飲生意,為圖節省電費支出,在2021年10月21日起至12月22日間,涉嫌破壞電錶封印鎖,動手腳讓圓盤轉慢,造成台電損失2萬多元。

隔年2月16日下午,台電鄭姓稽查員會同員警前往調查發現,依竊盜罪嫌將劉男函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高雄地院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他不服上訴指出,原審判決理由並不充分,仍然堅持否認竊電。

高雄高分院指劉男所辯不足採信,但審酌他賠償台電2萬7千元達成和解,刑度維持不變,宣告緩刑2年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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