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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龍洞上潛水考照班溺斃 教練、旅行社判賠家屬568萬

張姓男子前年參加某國際旅行社招攬的潛水考照班不幸溺斃,基隆地院認為,張姓教練有過失,與旅行社須連帶賠償家屬568萬餘元。(記者林嘉東攝)

張姓男子前年參加某國際旅行社招攬的潛水考照班不幸溺斃,基隆地院認為,張姓教練有過失,與旅行社須連帶賠償家屬568萬餘元。(記者林嘉東攝)

2024/08/25 19:3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張姓男子前年參加某國際旅行社招攬的潛水考照班,在新北市貢寮區龍洞海域潛水時溺斃,家屬向張姓潛水男教練和旅行社求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合計台幣1527萬餘元。基隆地院認定,張姓教練與旅行社均有過失,須連帶賠償家屬568萬餘元。

張姓教練除民事判賠家屬外,刑事部分已於去年10月被基隆地院依過失致死罪重判1年徒刑。

民事部分,張姓男子的父母提告主張,兒子前年8月間在網路上報名某國際旅遊社辦的「2022大台北地區O/W考證專班」(東北角2日體驗潛水活動課程),由領有國際潛水學校聯盟(ASSOCIATION OF DIVING SCHOOL INTERNATIONAL)二星教練執照的張姓男潛水教練,帶兒子與其他 4名學員至新北市貢寮區龍洞海域,進行開放水域水肺潛水課程。

家屬控訴,張姓教練明知兒子初次至開放水域潛水,未發現兒子脫隊,也未於兒子失蹤後立刻尋找,多次錯失救援時機,被其他人發現救起時,為時已晚,不幸溺斃,遂向張姓教練與旅行社合計求償包括喪葬、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合計1527萬餘元。

張姓教練辯稱,他在本件事故並無過失,已提起上訴;旅行社則抗辯,旅行社與張姓教練間並無任何僱傭關係,更無指揮監督關係,家屬對旅行社求償,於法無據。

不過法官認為,張姓教練帶學員潛水時,未告知張姓學員活動時間限制、最深深度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旅行社也未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旗幟,控制團隊在旗幟範圍內活動,致張因迷途至離岸過遠、過深海域,未能及時發現張,即時確認救援位置,致張落單後於迷途中溺斃,張姓教練與旅行社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張姓學員是透過旅行社網路平台報名參加「2022大台北地區O/W考證專班」,繳交1萬多元學費給旅行社給孟姓員工後,由旅行社安排引介張姓教練上課,足認張姓教練為旅行社的受僱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張姓教練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張男參加潛水考證課程溺斃時年僅50歲,張的父親、母親均年逾70歲,晚年遭逢喪子之痛,加上兒子才6歲,正需父愛呵護關懷時期,判張姓教練與旅行社連帶要賠償3人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與合計56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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