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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槍砲前科男子轉讓槍彈 判刑6年

新竹男轉讓槍彈,新竹地院判6年。(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男轉讓槍彈,新竹地院判6年。(記者蔡彰盛攝)

2024/08/21 09:1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已有兩次槍砲前科的新竹蘇姓男子,又將手槍子彈轉讓給北市林男,經警方從林男處所搜出槍彈,再循線追到蘇男,新竹地院認為蘇男視法律於無物,依轉讓槍枝罪重判6年。

法官調查,111年3月10日晚間林男開車前往新竹市樹林頭觀光夜市停車場與蘇男會合後,一同步行至蘇妻的檳榔攤洽談槍彈事宜,其後蘇男再將裝有殺傷力槍彈的提袋拿到林男車上,以此方式轉讓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給林男。

隔天警方至林男位於北市萬華區住處逕行搜索,扣得槍彈,林男所涉非法持有槍彈罪,經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0萬元,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確定。

法官審酌蘇男前已有2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紀錄,對於槍彈係違禁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等節應知之甚詳,竟仍無視法律禁令,非法轉讓本案槍枝、子彈予林男,造成社會秩序之潛在危害,視法律於無物,犯後更矢口狡辯,未見悔悟,所為實應予嚴懲。最後依非法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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