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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長郭瑤琪收賄案判8年滿頭白髮聲請再審 高院裁定駁回

高院認定,郭瑤琪聲請再審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其再審無理由,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均駁回。(資料照)

高院認定,郭瑤琪聲請再審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其再審無理由,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均駁回。(資料照)

2024/08/08 13:2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於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收賄2萬美元,被判刑8年定讞,2014年入獄服刑,2016保外就醫迄今,郭瑤琪今年3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日前傳訊郭瑤琪出庭,郭指出,依證人徐姓女會計的證詞所稱的美金提領方式,卻沒有手續費和匯差,她認為2萬美金從未在帳戶中提領出來,此為新事實、新證據,請求開啟再審、判她無罪,高院認定,郭的聲請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其再審無理由,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均駁回。可抗告。

久未露臉的郭瑤琪,現年68歲,7月底滿頭白髮出庭,庭訊後,媒體問她身體狀況時,她答稱說「不太好」,對於聲請再審結果,她說「尊重法院判決」。

郭瑤琪被控於2006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郭瑤琪否認指控,堅稱絕無收賄。

法院一、二審都判郭瑤琪無罪,高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更二審仍判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發監服刑,2016年獲保外就醫。

定讞判決指出,李宗賢銜父命聯繫確認金額為美金2萬元後,要求不知情的貿易公司徐姓女會計辦理結匯與準備茶葉罐事宜,徐女於2006年7月3日從貿易公司的華南銀行帳戶提領台幣32萬4800元,並結匯為美金1萬元,隔天從公司OBU帳戶轉帳3146元美金至該公司的外幣存款帳戶,提領美金7500元,再該帳戶提領8萬2050元,結購2500美金並補足匯差,將一共2萬元美金現鈔交給李宗賢,李將美金放進徐女準備的圓型鐵茶葉罐底,4日晚間10時許,由李拿至郭的職務宿舍,親交給郭瑤琪。

郭瑤琪和律師在此次再審庭主張,徐女的證詞不可採,因為OBU帳戶根本提領不出3146美元現金,而7500美元的交易明細顯示為「TW」意即轉帳支出,並非提領現金,且1萬美元與7500美元都沒有手續費和匯差,此3項疑點可證徐女不是提領現金,而是匯出,這在法院原審從未審酌過,當屬新事證,因此提起再審,請求高院審酌開啟再審程序,以釐清事實。

高院審理認為,郭女主張2筆美金2006年7月3日、4日是以商務支出名義匯款至美國,並沒有以現金形式被提領出來,是對原確定判決已斟酌之證據再行爭辯其證明力,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聲請再審要件,因此裁定駁回。可抗告。

郭瑤琪涉賄案,郭曾7度向最高檢察署請求提起非常上訴,都遭駁回;監察院2017年調查報告認為有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疑點,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2017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2018年駁回。

2019年高檢署聲請再審,認為判決事實認定有誤,高等法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檢方抗告也被最高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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