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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手機給妻忘登出!人夫與女同事「重鹹」畫面被抓包

宜蘭縣陳姓男子舊手機忘了登出Google帳號,不久後自動顯示他與女同事性愛言詞與私密照片被妻抓包。圖為情境照。(資料照,法新社)

宜蘭縣陳姓男子舊手機忘了登出Google帳號,不久後自動顯示他與女同事性愛言詞與私密照片被妻抓包。圖為情境照。(資料照,法新社)

2024/09/09 06:33

首次上稿 9-8 22:29
更新時間 9-9 06:33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陳姓男子把舊手機交給蔡姓妻子使用,卻忘了登出Google帳號,蔡女用一段時間後,手機自動顯示陳男與葉姓女同事的露骨性愛言詞、葉女性器官自拍特寫回顧照片,蔡女憤而向2人求償150萬元,一審法官判決應連帶給付10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與蔡姓女子2021年登記結婚,婚後把汰換舊手機交給蔡女使用,因未登出Google帳號,顯示回顧照片,出現陳男跟同事葉姓女子曖昧對話、私密照,蔡女原以為是丈夫婚前行為,一度隱忍不發。

2022年3月,蔡女趁著丈夫不注意之際機翻看他的手機,發現枕邊人與葉女仍有不正當交往,雙方用LINE互傳「想舔妹妹了」、「要騙你上床的」、「只舔你的」之類露骨訊息,還有女性性器官特寫照片,察覺2人已侵害自身配偶權,透過民事訴訟求償150萬元。

陳男提出抗辯指出,相關畫面是婚前單身時的正常社交行為,妻子違法擅取他的手機私密圖檔,屬於非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訴訟證據。葉女也說,她跟陳男多年前曾有一段感情,不過,對方結婚後就斷絕往來,僅維持同事關係,手機中的對話紀錄為簡單的噓寒問暖。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蔡女出示的證據,並非以強暴或脅迫方法取得,對於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不法行為有關鍵性,「想舔妹妹了」等訊息具備證據能力,葉女傳給陳男的女性性器官特寫照片應屬自拍照,均已逾越社交關係,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與被告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判陳男、葉女應連帶給付蔡女10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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