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走斑馬線遭撞變植物人 男騎士判應入獄+賠956萬
74歲老翁走在許北市一處斑馬線上,竟被男機車騎士撞成植物人,男騎士被判刑8月定讞應入獄;民事賠償部份,高院判騎士應賠償956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害人害己!李姓機車騎士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將行人穿越道上的74歲許翁撞成重傷,雖緊急送醫,仍呈植物人狀態,生活無法自理,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定讞應入獄;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高院判李男應賠償許956萬多元。可上訴。
2021年9月30日上午11時,李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路口時,將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74歲)撞倒,使他頭部受到撞擊,導致顱內出血、水腦症等重大傷害,送醫仍呈現植物人狀態,須專人全天候看護。
李男撞傷許翁後,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許翁太太對李男提告傷害罪,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956萬多萬元。新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起訴李男。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男將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許翁撞傷應加重其刑,且未賠償許翁,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他符合自首規定酌減其刑,判8月徒刑。檢察官和李男均上訴高等法院。
檢察官主張,許翁被撞傷後至高院審理為止的近兩年時間,每個月的醫療、看護費用開銷龐大,李男卻未做任何賠償,也未與許家達成和解,毫無悔意,建請高院應加重其刑。
李男辯稱,因賠償金額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才未賠償許翁,請求高院酌予減刑,並給予緩刑。
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已審酌李的過失程度、許翁受傷情形、尚未達成和解或給予賠償等情形,其判刑適當,仍判李8月徒刑定讞,應入獄服刑。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高等法院依刑事判決結果等事證認定,李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而許翁已呈植物人,請求李支付每天2200元的看護費用合理,判決李應如數賠償許家求償金額95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