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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承攬犬貓救援勞務撞死人 高市動保處國賠後求償逆轉勝

李姓包商承攬犬貓急難救援,僱用的司機卻撞死人,動保處國賠上百萬元後,要求李給付這筆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動保處勝訴並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李姓包商承攬犬貓急難救援,僱用的司機卻撞死人,動保處國賠上百萬元後,要求李給付這筆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動保處勝訴並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2024/07/28 22:0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李姓廠商承攬犬貓急難救援勞務,員工陳姓司機卻開車撞死人,動保處國賠家屬上百萬元完畢,轉向包商求償吞敗並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動保處勝訴。

原告市府動物保護處指出,2016年間,兩造簽訂動物管制暨犬貓急難救援承攬勞務契約。被告李姓廠商僱用陳姓司機在同年5月3日,駕駛動物管制稽查車,行經九如四路及建榮路口時,與林姓男子駕駛車輛發生擦撞,林當場傷重死亡,動保處被連帶判賠家屬108萬元後,轉而向李求償。

李姓廠商則說,林男家屬請求國家賠償,動保處卻把責任,轉嫁至被告,但依國賠法和勞務契約規定,應依動保處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此外,陳男所為皆依據動保處指派,為典型勞動派遣契約,原告才是他實際上的僱主,應由對方負責。

高雄地院判決李姓廠商勝訴後,動保處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據兩造簽訂合約第14條第2項規定,「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3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與國賠無關,因此改判廠商要賠償108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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