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豪宅被控竊佔國有地判無罪 法官:只是「違規使用」問題
顏寬恒的莊園豪宅被控竊佔國有地。(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立委顏寬恒於2016年起,於沙鹿區興建的豪宅,被中檢指控竊佔國有地闢建車道等設施,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顏寬恒的手下林進福,早於2014年12月間,與國產署中區分署簽訂「土地認養契約」,縱使興建車道等設施隨反認養契約,也是「違規使用」問題,據此判決無罪,檢方表示,是否上訴,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議。
上述豪宅侵佔國有地,曾於顏寬恒參選中二選區補選時,引發社會輿論的爭議,中檢則是指控,此豪宅2016年至2017年間,陸續鋪設通行車道、建築大門、警衛室並架設圍籬,於2017年完工時,竊佔國有地面積達1097.14平方公尺,將顏寬恒與林進福提起竊佔罪公訴。
不過,台中地院承審法官指,檢方認為顏寬恒與林進福2人,均明知433地號土地是國產署中區分署管領的國有土地,仍於2016、2017年間,未經國產署中區分署的同意或授權,由林進福的施工團隊,在433地號部分土地(即國有地433之6地號土地)上,設置與豪宅相鄰接的車道、庭園植栽,並在國有地上設置大門、警衛室,架設圍籬等,以管制人車進出,阻絕一般民眾進入本案國有地。
不過,法官認為,林進福於2014年12月17日,已與國產署中區分署簽訂「土地認養契約」,故自2014年12月18日起,林進福基於該認養契約,即已合法取得佔有使用433地號部分土地的權限,且於該認養契約期限屆至後,仍是持續佔用該土地,但顏寬恒與林進福2人沒有另行排除國產署中區分署,對上述國有地的佔有支配關係等行為,因此,與竊佔罪的構成要件不同,難以認定有竊佔犯行,車道等設施,縱使有違反土地認養契約內容,亦僅係屬「違規使用」的問題,據此判決無罪。
顏寬恒被控貪污與竊佔等3項罪名中,豪宅佔用國有地的竊佔罪部分,法官判決無罪。(記者廖耀東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