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了!台中公車司機停路口和民眾爭執 警:最高可開罰3萬6
台中客運一輛公車司機(左)疑似未看到乘客(右)揮手未停車,乘客拍打車門雙方起口角,並停在路中央爭執,警方提醒已違規,可依法開罰並吊扣牌照。(擷取自「黑色豪門企業」)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郭姓公車司機,昨天上午開車行經霧峰區中正路,疑似未看到乘客揮手未停車,停等紅燈時該名乘客追上來拍打車門質問,司機停車走下來和該名乘客在路口爭執,整個過程被民眾PO網;霧峰分局表示,接獲報案到場時雙方都已離開,目前雙方都未提告,不過在行駛途中任意停在車道中已違法,可開罰並吊扣牌照6個月。
臉書社團「黑色豪門企業」有網友上傳一段影片,畫面中可看到一輛公車行經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停在路中央,司機則下車和一位民眾在馬路中爭執,引發民眾側目。
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廖敏男所長今天表示,此事發生在昨天(20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員警接獲報案到場時公車司機和民眾都已經離開,事後了解是公車當時行駛在內車道,疑似未看到民眾揮手想搭公車。
停等紅燈時,一名想搭車的民眾走到公車旁拍打車門,雙方因此起口角,郭姓司機並停車下車和該名乘客理論,雙方在路中央起爭執,事後司機停到路旁報案,不過公車司機將車停在車道中,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行為者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警方呼籲汽車駕駛人如遇糾紛,應選擇適當處所臨時停車,切勿影響他車通行,同時保持心平氣和,並立即報警處理,切勿有不理性的行為,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