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消保官涉貪1審有罪 縣府檢討行政責任:申誡1次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政府前消保官許麗貞擔任消保官期間詐領公款,私用於支付家庭聚餐、購物,南投地院判處12個職物上詐欺取財罪、1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執行4年6月,但未判決確定不會停職。監察院認處置未妥善、不周延,要求檢討,南投縣政府開考績委員會,決議記許麗貞申誡1次。
南投地院今年5月下旬宣判,審酌許麗貞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並已繳回,判12個職物上詐欺取財罪,分判處3年10月到3年不等徒刑;另1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判刑1年1個月,合併應執刑4年6月。
許麗貞擔任南投縣消保官19年,去年2月50萬元交保,縣府將她調職為祕書。一審判刑後,縣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刑事判決確定職務當然停止」,而許麗貞的官司尚未判決確定,因此依法末予停職。
南投縣府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未將許停職,也沒有其他的行政處分,監察院獲悉後函文縣府,要求針對許麗貞涉貪一審判決,在行政責任上的處置有不周延、不妥處予以檢討。
南投縣府日前召開考績委員會討論,委員們仍認為應恪遵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定,須判決確定才停職,目前不予停職,惟應有其他懲處,最後依公務員微戒法第9條規定,決議記許麗貞申誡一次以示懲戒。
縣府說,許麗貞在南投檢方偵辦期間,即從主管職十一職等的消保官,調為非主管職的十等祕書,而依法判決未定讞就應是無罪推定、無責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