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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錢包送派出所卻被告侵占 法官因2理由判無罪

王男撿到錢包送派出所,卻被失主指控金額短少挨告侵占,法官判王男無罪。示意照,非本案錢包。(記者李立法攝)

王男撿到錢包送派出所,卻被失主指控金額短少挨告侵占,法官判王男無罪。示意照,非本案錢包。(記者李立法攝)

2024/07/04 10:3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王姓男子拾獲錢包送派出所招領,警方通知許姓失主領取時,許男清點錢包內金額僅6900元,發現短少1萬7100元,於是對拾獲錢包的王男提出侵占告訴,法官認為許男無法證明錢包遺失前裡頭確有2萬4000元,檢方也欠缺王男侵占證據,王男應無罪諭知,可上訴。

王男去年5月間在ATM前拾獲錢包,經送至派出所招領後,當場清點錢包內有現金6900元及許男駕照1張,警方通知許男前來,確認該錢包為許男所有,但許男發現錢包內的2萬4000元只剩6900元,短少了1萬7千元;王男則說,「我沒有拿走錢,我有在工作,倘若我要拿就會全部拿,不會只拿一點點…」。

許男強調,他是物流貨運司機,每天收的款項都會清點,他很確定王男拾獲錢包當天錢包內有2萬4000元,且根據ATM監視畫面,王男15時7分許即拾獲錢包,卻遲至同日19時58分許才拿到派出所報案,期間相隔4時51分,而且還謊稱拾獲時間和地點,啓人疑竇,決定對王男提告侵占。

屏東地院認為,許男不能僅因此疑點就推認王男確有拿取前揭錢包內現金並侵占入己的事實,許男拿不出錢包內確有2萬4000元的證據,相關監視影像及證據也無法證明王男確有侵占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應予王男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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