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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宅施放沖天炮 法官認定構成恐嚇罪!

單男對民宅施放沖天炮的情形。(記者蔡彰盛翻攝)

單男對民宅施放沖天炮的情形。(記者蔡彰盛翻攝)

2024/06/09 23:18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對民宅施放沖天炮,構成恐嚇罪!新竹市單姓男子不滿謝男跟他有糾紛,憤而兩度於凌晨持沖天炮朝謝家方向燃放,儘管單男聲稱沒有針對性,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針對住處放沖天炮顯然充斥警告意味,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單男7月徒刑。

法官調查,單男因細故糾紛而對謝男心生不滿,分別於去年8月3日凌晨4點半及8月12日凌晨5點,前往謝男位於新竹市住處前,手持沖天炮朝謝男住處方向燃放,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恫嚇謝男,使謝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單男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沒有要恐嚇誰,也沒有指名道姓,而且也不是朝謝男住處方向燃放沖天炮。

法官當庭勘驗謝男住處外監視器畫面,發現單男在謝男住處外燃放沖天炮時,均非垂直朝向天空燃放,而係以特定角度,朝特定方向施放,且在放炮後大聲叫罵,第二次放炮時,該沖天炮還曾掉落院內冒出濃煙,可見單男兩次在謝家外面放沖天炮,實係針對特定之人。

單男甚至自承,只要謝男敢再去找他爺爺奶奶,他就再去放沖天炮等語,可見單男兩度放炮行為,實係針對謝男無誤。

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客觀經驗,針對住處施放沖天炮行為,顯然充斥警告意味,足生危害於被害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使人心生畏懼,其行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官審酌單男與被害人間因故產生爭執,而對被害人有所不滿,其不思理性解決爭議,竟二度在告訴人住處外,以燃放沖天炮之方式恐嚇,致被害人畏懼不安,所為實不可取,況朝住宅燃放沖天炮因而導致火災造成人命損傷之社會事件亦多有所聞,被告犯行造成社會影響當係深重,且單男不僅否認犯行,且在審理期間猶在法庭上當庭表示,欲再度朝被害人住處燃放沖天炮之犯後態度,未見悔意,最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七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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