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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怪男4次裸體對路人「打手槍」!從24歲玩到31歲樂此不疲

台中地方法院對何男的4次猥褻行為,分別判處拘役20日、25日、30日與35日,合計累積達110日。(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方法院對何男的4次猥褻行為,分別判處拘役20日、25日、30日與35日,合計累積達110日。(記者張瑞楨攝)

2024/06/07 17: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現年32歲的何姓男子疑有裸露癖好,從24歲起,共4次在男廁所等公共場所全裸或半裸,對路人做猥褻動作,且幾乎都是對男性路人為之。台中地方法院第一次判處拘20日,第二與第三次,各判拘役25日與30日,不料,他卻又在去年8月19日上午,跑到台中市中央公園,全裸並手握生殖器官,對李姓男子做猥褻動作(俗稱打手槍),對於第四次犯行,台中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3萬5000元與上訴。

何男從24歲到31歲(去年犯罪時),共被查獲4次猥褻犯行,從第二次起,每次加重拘役5日,已經累積的判處拘役日數高達110日,他如果全數易科罰金,金額也高達11萬元。

判決書指出,當時年僅24歲的何男,於2017年1月25日,在台中市「大墩食衣廣場」機車道安全門外的公共場所,全裸並手握生殖器官,做出自慰動作(俗稱打手槍),被邱姓男子目擊報警,何男也坦承犯行,台中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

事隔2年餘,何男26歲時,又於2019年6月7日清晨4時許,跑到中市西屯區文修公園旁的漢翔路,在人行道全裸並手握生殖器官做出自慰動作,被晨起運動的李姓男子等人目擊報警,他也是坦承犯行,台中地院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判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2萬5000元。

第三次則是何男29歲時,在2021年11月29日中午,跑到一處公園的男廁走道,全裸並右手握著生殖器,被兩位男路人撞見報警,他還是坦承不諱,台中地院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至於第四次,是31歲的何男,去年8月19日上午,於台中市西屯區經貿九路與港隆街口「中央公園」,全裸於公園內,手握生殖器官,對李姓男子打手槍,他仍是坦承犯行,台中地院這次仍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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