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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女再婚又生2寶養不起 告與前夫所生子女索求扶養費

44歲人妻控告自己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聲明支付扶養費,台中地院駁回。(記者張瑞楨攝)

44歲人妻控告自己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聲明支付扶養費,台中地院駁回。(記者張瑞楨攝)

2024/05/02 12: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44歲女子阿香,與前夫育有2名子女,她離婚後又再婚,與現任丈夫生育2名子女,卻因打零工收入不穩定,養不起兩名幼子,她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自己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應負起扶養義務,每月支付2萬5666元的扶養費,子女則答辯說,母親從未扶養他們,聲明免除扶養之責,法官認為阿香目前有收入,她的現在丈夫,也是扶養幼子的義務人,不是阿香一人承擔兩名幼子的扶養責任,判決駁回阿香之訴。

判決書指出,阿香(化名)離婚後又再婚,她主張自己打零工維生,經濟收入不穩定,無法扶養她與現在丈夫生育的2名未成年子女,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台中市生活支出標準,聲明自己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已成年子女,應該支付每月2萬5666元的扶養費,至她死亡為止。

這兩名子女則答辯說,是爸爸與阿嬤照顧扶養他們長大,母親並未教養過他們,聲明免除扶養義務,駁回母親阿香之訴。

法官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果自己有財產收入,能維持生活,就沒有向子女請求扶養的權利,阿香每月收入8000元至1萬元,難以認定阿香不能維持生活,另外,阿香需扶養與現任丈夫生育的2名未成年子女,阿香的現任丈夫,也是這2名子女的扶養義務人,阿香不是獨自承擔扶養責任,據此駁回阿香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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