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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通知書請鄰居簽收 郵差偽造簽名記2支申誡

黃女表示,右邊是她在郵局簽收表的簽名,左邊是法院送達證書,上面是郵務士偽造的簽名。(民眾提供)

黃女表示,右邊是她在郵局簽收表的簽名,左邊是法院送達證書,上面是郵務士偽造的簽名。(民眾提供)

2024/03/27 16:22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頭城郵局郵務士(郵差)被指控,送法院開庭通知書時,未依規定請當事人或其同居人簽收,而是請鄰居代收,並在法院送達證書上,謊稱鄰居為同居人,並偽造鄰居簽名。宜蘭郵局承認疏失,記該名郵務士2支申誡處分。

去年12月,頭城郵局的郵務士,要送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訟開庭通知書給王姓男子,但王男通訊住址無人應門,於是郵務士到隔壁的縣議員林詩穎服務處,請服務處人員代收。

黃姓服務處人員表示,平時會替鄰居幫忙簽收信件,但見是訴訟文書,有些疑慮,曾向郵差詢問「這樣好嗎?」郵務士表示可以,才在「郵局簽收表」簽名代收,並將文件放在王男家門口。

事後,王男主張,沒收到通知書,因此缺席庭期而敗訴,向宜院提出上訴。郵局則拿出「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送達證書」(形同法院文件送達的證明),上面有黃員簽名,與王男關係欄位勾選「同居人」,主張通知書確實送達。

黃姓服務處人員喊冤稱,她只簽了郵局簽收表,沒簽過送達證書,更未謊稱自己是王男同居人;郵局的郵務督察為此前往服務處,咆哮要求黃員承認簽過送達證書。

宜院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針對住址明確的當事人,法院訴訟文件必須由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其受僱人簽收,若無人可簽收,郵務士應寄存派出所,並由派出所到該住址張貼通知書,通知當事人領取。

服務處表示,該名郵務士不但便宜行事,請鄰居代收,還在要交還法院的送達證書上,偽造黃員簽名,並謊稱黃員是同居人,實在太離譜,若頭城郵局草率辦事成性,恐影響許多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宜蘭郵局副局長歐鴻煊表示,該名郵務士確實未按規定送件,已記兩支申誡處分,至於咆哮爭議,郵務稽查起初誤會兩張都是黃員簽署,在此向相關人等致上歉意,會持續要求郵差同仁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至於郵務士是否涉偽造文書罪,歐鴻煊說,由於確實有代收事實,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會與法務人員研議再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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