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自製獵槍」免責要件 王光祿無罪確定判決理由曝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相關新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2013年持撿到的長槍獵捕保育類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半定讞,雖獲總統蔡英文特赦但罪刑仍在,檢察總長去年第2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上午撤銷有罪判決,自為改判無罪確定;判決理由出爐,最高法院指出,王光祿基於非營利目的,持「他製自用」的獵槍於原住民場域狩獵保育類動物,不適用於刑罰。
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原本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3年2月,獵捕保育類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7月,2罪合併判刑3年6月確定;經監察院督促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於2022年第2度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坦承於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第二審認定該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允許的方式製造,卻未究明原住民早已使用外來的當代槍枝狩獵,沒有自製獵槍的文化,原住民並非都懂得獵槍製造技術,也非都有財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託他人製造。
因此,最高院定調,自製獵槍的解釋應排除「制式獵槍」,但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使用目的若與傳統習俗文化有關,及使用場域在原住民地區或中央公告的場域,即符合刑事免責要件。
合議庭認定,王光祿持有「他製己用」的自製獵槍在原住民地區狩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等非營利目的,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但不適用槍砲管制條例的處罰規定。
至於王光祿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方面,最高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的刑罰要件,僅規範一般人民,原住民不受限制,因為野保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都有保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或非營營利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且未將可狩獵種類區分、侷限於「一般野生動物」。
判決指出,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揭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因非營利性自用之需,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構成刑罰,最高院認為,尚難以據此推導出獵捕保育類動物就須受刑罰。
因此最高法院認定王光祿持槍狩獵保育動物的行為,不適用槍砲管制條例、野保法的處罰規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故撤銷原審與一審判決,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