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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槍擊棄屍案共犯周昱帆 高院裁定羈押禁見確定

涉入強盜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棄屍案的男子周昱帆(著牛仔褲者)。(資料照)

涉入強盜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棄屍案的男子周昱帆(著牛仔褲者)。(資料照)

2024/03/13 19: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石茂強涉犯強盜罪,潛逃偷渡出境規避司法追訴,上月25日卻在泰國遭槍殺棄屍。泰國警方鎖定至少4台、1泰等5人涉案,其中一名台籍男子周昱帆上月26日從柬埔寨返台,隨即被台北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台北地院裁准,周男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3日駁回,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北院以周昱帆涉犯殺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13日裁定周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陳麗芬、受命法官沈君玲。

石茂強遭槍殺後,泰國警方掌握至少5人涉案,其中4人為台灣人、1女為泰國人,他們在案發後逃至柬埔寨,再分別竄逃各處。我國警方上月發現周男返台,隨即在機場約談他說明案情,另以協助辦案為由,將他帶至北檢詢問。檢察官訊後當庭逮捕周男,改列殺人、轉讓第3級毒品等罪被告,並向北院聲押禁見。

北院法官原認無羈押必要,2月28日裁定周男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檢方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撤銷原審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北院重開羈押庭,庭訊2個多小時後,認周男涉殺人及毒品重罪,且有共犯在逃,有逃亡、勾串同案被告與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偵審,有收押必要,5日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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