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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年資可否累計敘薪? 憲法法庭今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12日召開代理教師年資提敘言詞辯論案。(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12日召開代理教師年資提敘言詞辯論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4/03/12 13: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法規,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規定,全國僅台北、金門可以累計年資敘薪,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各縣市有差別待遇,支給也與專任教師有別,質疑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比例等原則,侵害其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2日召開言詞辯論。

張凱翔為碩士,具有教師證,曾在國立華僑、新北市立秀峰、石碇、中和、鷺江等多所國高中學校任教,在新北市服務期間,因教師法、聘任辦法授權訂定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等規定要求「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予採計」,讓他無法累計年資敘薪。

張凱翔不滿,聲請釋憲主張這些規定侵害他的財產權,以碩士學歷、有合格教師證及19年職前年資的儲備教師為例,在新北市任教不採計職前年資,以245薪點敘薪(月薪約5萬4170元);在台北市服務,職前年資採計本薪14年,不採計年功薪,以525薪點敘薪(月薪約8萬1320元);國立學校採計職前年資本薪及年功薪共19年,以650薪點敘薪(月薪約8萬8750元)。

張凱翔認為,相關規定對代理教師不利,違反授權明確性、再授權禁止、平等、比例等原則,大法官應宣告違憲;此外,大法官也應闡明,針對本教育事項,究竟是屬於地方自治,還是中央權限。

相關機關教育部說明,代理教師為補充性師資,具補充、支援不同教師所遺不同課程的補充性與特殊性,權利義務、聘任程序和專任教師不完全相同,員額控留目的是在改善專任教師不足情形及增加師資穩定性;「教師待遇條例」以專任教師為適用對象,代理教師為在成為專任教師後,也可提敘就職前的任教年資。

教育部主張,「教師待遇」屬於教育興辦與管理事項,大法官應尊重立法者裁量;職前年資提敘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在保障地方自治前提下,須考量縣市政府財政因地制宜;代理教師身分、資格、勤務目的與工作性質皆與專任教師有顯著差異,單就職前年資是否提敘,難謂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相關規定合憲。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在相同條件且未採計職前年資下,具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及專任教師,兩者薪點起敘均相同,並無同工不同酬情形;教師因「學歷」高低,起敘薪級不同,但「公務員」並未以學歷做為薪資起敘標準,是否也違反平等原則?張凱翔如未兼導師或行政,寒暑假無須到校上班,每年薪水約可領73萬1295元。(相當受雇律師薪水,但律師無將近3個月寒暑假),財產權未受侵害。

新北市教育局認為,代理教師在應聘各學校時,其薪資待遇、福利等權利義務事項,均已載明,此為職業自由選擇;若代理教師均比照正式教師,任教可以採計職前年資,未來可能製造更多萬年代理教師,完全不用努力考教甄,薪資、待遇、福利等,權益就可幾乎與專任教師相同。

雙方經過2個小時的激辯,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代理教師待遇與專任教師有別,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代理教師待遇與專任教師有別,聲請釋憲。(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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