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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狼父猥褻2女29次 判緩刑

嘉義縣一名男子對2名女兒猥褻29次。(資料照)

嘉義縣一名男子對2名女兒猥褻29次。(資料照)

2024/03/12 08:20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一名男子於2020年至2022年之間,對當時16歲的女兒A女猥褻至少28次,對13歲的女兒B女猥褻1次,摸胸或摸下體,後來妻子得知先生惡行報案,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案,表達悔意,與女兒達成調解,願意賠償女兒20萬元,依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2案共判處174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檢方起訴書指出,男子於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在住處客廳或是女兒臥室,對A女摸胸或摸下體,至少28次;在2020年7月到8月間,在自己臥室對B女摸胸1次,均是利用女兒畏懼父親權勢,因而隱忍屈從而進行猥褻。

檢警調查時,男子坦承有在住處客廳摸A女胸部,大約1個月2次,但女兒睡覺時沒有摸,並沒有摸下體,也沒有摸B女的胸部;而男子也曾與女兒的舅舅對話,坦承猥褻A女;警方測謊時,男子否認將手指插入A女下體及否認摸B女胸部,測試呈不實反應。

法院審理認為,男子與A女、B女為直系血親,明知女兒身心發展未成熟,卻逞私慾,罔顧親情倫理及女兒性自主權,嚴重影響女兒身心發展,考量男子坦承犯行,表達悔意,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從2025年1月起至2027年1月需每月給付8千元給女兒共20萬元,並已就醫治療,與妻子離婚,女兒與媽媽同住,雙方保持距離。

嘉義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28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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