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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雙球鞋不同認定 內衣賊無罪變有罪

李姓男子自稱去移工宿舍賣化妝品,但被發現穿一雙有4條斜槓的鞋子,與監視器內相同,被警方懷疑他偷移工內衣。(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李姓男子自稱去移工宿舍賣化妝品,但被發現穿一雙有4條斜槓的鞋子,與監視器內相同,被警方懷疑他偷移工內衣。(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4/02/21 22:2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李姓男子被懷疑在2年前去移工宿舍偷內衣,但監視器只拍到他戴口罩、帽子,穿著鞋身有4條斜槓圖紋的鞋子,他到案說明時,穿了同雙鞋子,不過李男否認犯罪,自稱是去賣化妝品,一審認為鞋子可能是巧合判他無罪,但檢方上訴後,二審卻為這「巧合」難採信,改以竊盜判拘役50天。

檢警認為,當司機的李男在2022年12月到移工宿舍偷走2名女移工的內衣,約一個月後他到案說明,表示有開車去移工宿舍,但是沒有進入宿舍行竊,只在宿舍外賣化妝品給移工。他2次到警分局應訊時,都穿了與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同一雙鞋子,警方將這雙有4條斜槓裝飾的鞋子列為他犯案的證據。

不過在一審時,法官認為4條斜槓裝飾的鞋不是很罕見,既然沒有積極證據,就不能排除有巧合存在,也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論原則,一審判處李男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二審合議庭問了李男去賣化妝品的時間,李男自稱,平常移工的交通車在晚上7點到8點間會載移工返回宿舍,但他賣化妝品沒有固定時間,有時候5分鐘就賺500元,沒有認識的移工就會離開。

但二審法官覺得,李男在犯案當天是7點27分抵達,在7點37分離開,只賣了10分鐘,顯然有點不合常理,所以認定他行竊,判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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