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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到2年妻子外遇離婚收場...發現兒子也不是他親生

張姓男子結婚不到2年,就因妻子林姓女子外遇而離婚收場,甚至發現連兒子也不是他親生。(示意圖)

張姓男子結婚不到2年,就因妻子林姓女子外遇而離婚收場,甚至發現連兒子也不是他親生。(示意圖)

2024/02/17 18:3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張姓男子結婚不到2年,就因妻子林姓女子外遇而離婚收場,甚至發現連兒子也不是他親生。張男提告,向林女求償遭受欺騙所付出的育兒費及精神慰撫金158萬餘元,及向林女與其外遇對象劉姓男子連帶求償其配偶權遭受侵害的精神慰撫金6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法官皆判准。

張男與林女於2021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張男於去年4月12日發現林女與公司同事劉男有外遇,雙方於去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婚姻期間雙方育有1子,則歸由張男為主要扶養人。

但張男想起,他與林女結婚後不到4個月,林女就產下1子,內心疑竇油然而生,於去年6月帶兒子到醫院進行血緣鑑定,檢測結果顯示綜合親子指數(CPI)為0,親關機率(PP)為0%,並於去年7月向苗栗地院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張男不滿受林女欺騙養育林女與他人所生之子,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林女求償代墊之生活費及保母費共78萬2629元,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林女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另,張男主張,林女在與他婚姻存續期間,和劉男逾越男女交往侵害他的配偶權,也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2人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法官審理,認林女隱瞞兒子非張男親生子,不僅出生後由張男扶養照顧,且離婚協議時仍由張男擔任主要照顧者,侵害張男名譽權、人格權,張男主張所受損害的精神慰撫金8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張男主張的代墊的生活費及保母費支出,經法官調查金額明細,認均有所據,也准許。

至於林女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劉男發生外遇情事,經法官調查也認有逾越男女交往等事實,認2人侵害張男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經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張男所受之損害、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張男向2人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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