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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鐵皮工廠大火消防員殉職 妻小請求800萬國賠遭駁回理由曝

台中市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在台中大雅紙廠火災救災時殉職,謝的妻小請求國賠800萬元,台中地院判處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市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在台中大雅紙廠火災救災時殉職,謝的妻小請求國賠800萬元,台中地院判處駁回。(記者陳建志攝)

2024/01/28 17:42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大雅百慕達紙廠農地違建鐵皮工廠,2019年10月發生大火,造成台中市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救災來不及逃離火場殉職,謝的妻小事後認為西屯分隊周小隊長,無視當時倉儲區已全面燃燒,在內部無人受困情況下,仍命令謝、張2隊員入內執行煙熱監測任務,且未安排水線伴行等過失,請求國家賠償80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消防人員對於國家有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另有相關傷亡撫卹辦法,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判處駁回,可上訴。

謝志雄的妻子和3個小孩主張,公務員也屬於人民,倘於執行公務中,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也可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謝員的妻小主張,台中市消防局西屯分隊周小隊長,無視當時倉儲區已全面燃燒,在內部無人受困情況下,仍命令謝、張2隊員入內執行煙熱監測任務,質疑執行職務有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16號、未依規定對倉儲區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煙熱監測未安排水線伴行的過失,導致謝志雄逃生不及殉職,因而請求國家賠償,並要求4名妻小各給付200萬元。

台中市消防局抗辯稱,消防人員對於國家有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其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無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且該案謝志雄遺族已發給撫卹及補償。

消防局並稱,本件謝志雄的死亡結果與救災頻道未變更為16號頻道,二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強調本件救災現場基於避免火勢擴大及降低財產損失,依消防實務經驗判斷92-6號建築物有執行煙熱警戒的必要,且因該處不屬火場範圍,並非執行滅火或搜索任務,所以未安排水線伴行,均合於「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搶救作業規範」意旨,強調本件火勢瞬間加劇,均非當時已知資訊而得以預知的風險,不能以事後的發現推論消防現場救災判斷有何過失。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力關係的公務員,已特別制訂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因此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人民」的地位,判定謝志雄殉職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其遺族不得再就該因勤務執行所生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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