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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弟弟帶小女友躲樓梯間親熱 哥哥偷拍「轉大人」判3年10月

林男偷拍弟弟「轉大人」過程被判刑3年10月。情境示意圖。(資料照)

林男偷拍弟弟「轉大人」過程被判刑3年10月。情境示意圖。(資料照)

2024/01/25 14:4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林姓男子發現就讀國中的弟弟帶女友在樓梯間親熱,他手機偷錄弟弟脫女友內褲、摸胸摸下體的激情畫面,被少女的學姊看見,將影片上傳閨密群組後外流,林男被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判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2022年2月某日下午,就讀大學的林姓男子回家時,在住家大樓樓梯間,看見弟弟和女友正在親熱,當時林男弟弟(另案審理)忍不住把女友內褲直街脫掉,伸手撫摸女友的胸部和下體,兩人交纏的畫面讓林男起色心,拿起手機偷偷錄下弟弟「轉大人」的過程。

由於林男和少女的學姊認識,學姊某日查看林男手機時見到影片,偷偷把影片上傳到閨密群組,還留言批評「內有白痴」、「可憐、少女很醜」,其他閨密則回應「笑死,祝他早日被綠」。事後影片外流,在校園內傳開,少女發現後報警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林男的辯護律師也說,林男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與一般人之認知能力有落差,少女當時打扮成熟,林男行為時確實不知少女未滿18歲。

但少女的學姊出庭作證表示,她和她的哥哥和林家兄弟都認識,林男明明知道她是國二生,怎麼會不知道少女是國一生。少女2名同校同學也證稱,少女和她常常穿制服去找林男,制服上面有繡學號,林男不可能不知道少女的年紀。

法官認為,林男弟弟與少女既然是男女朋友,哥哥對少女的年紀、就讀學校理應瞭若指掌,審酌相關證人證詞,認定林男應知少女未滿18歲;且林男不論於警詢、偵訊或開庭審理過程,均能正確了解問題,並針對問題進行回答,雖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但仍無礙於其理解日常會話及學校生活等事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3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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