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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開票所前架攝影機!「全民監票」理事長花莉娜無罪改判拘役

    高等法院將女子在距離投開票所外僅10.7公尺距離架設攝影機攝錄行為改判有罪,這是國內首件投開票所架攝影機判有罪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將女子在距離投開票所外僅10.7公尺距離架設攝影機攝錄行為改判有罪,這是國內首件投開票所架攝影機判有罪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2024/01/25 11: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年「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在北市文山區萬興國小投開票所僅隔10.7公尺處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投票情形,被台北地檢署依選罷法「干擾他人投票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花沒有具體而積極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判花女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花女仍否認不法,主張「測試中選會執行能力」,高院認定花女在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攝錄、干擾行為,已違反選罷法等規定,今改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相機及記憶卡等物沒入;可上訴。

    法界指出,高院此件判決,是國內首件投開票所架攝影機攝錄行為被判有罪案例。

    檢方起訴指出,前年11月26日九合一大選投開票日當天中午,花莉娜在北市文山區萬興國民小學1年4班教室的投開票所外10.7公尺距離的走廊架設攝影機,拍攝不特定民眾前往該投開票所投票情況,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之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投票民眾不滿,向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現場警衛員反映,雖經過多次制止並勸導花女離去,花女仍持續拍攝,警方於是逮捕花女,查扣攝影機、腳架、記憶卡及行動電源。

    北檢偵查後,依涉犯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公民投票法第42條之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嫌起訴花女。

    台北地院審理時,花女辯稱,她是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的理事長,拍攝排隊隊伍是要記錄人數存證,確定選務有無違失,她選定的拍攝地點也是盡量選在最偏僻的投票所及其走廊角落,希望不會干擾到投票民眾,也沒有干擾到民眾投票。

    合議庭勘驗警方蒐證影像,並傳喚主任管理員、警衛員等證人,發現花女僅站在排隊投票民眾隊伍後方安靜攝影,未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民眾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等,並無積極的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且花女架設攝影機位置,是離投開票所出入口尚有10.7公尺的距離,排隊投票民眾一旦步入投開票所,即完全脫離花女攝影畫面範圍之外,並無具體、積極影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意志的意圖及行為,判花女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花女仍否認不法,並稱架設攝影機是在「測試中選會執行能力」,高院認定她已觸犯選罷法等規定,改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5萬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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