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搜出西瓜刀辯稱帶回家切水果 法官打臉裁罰9000元
許姓男子深夜騎車被警方查獲機車置物箱內有1 把30公分長西瓜刀後辯稱:「是要帶回家切水果」;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打臉他:「西瓜刀大多用於營業場所,甚少作為家用」,裁定將許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9000元罰鍰。 (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許姓男子深夜騎車行經基隆市區鬧區時,被警方查獲機車置物箱內有1把30公分長西瓜刀,竟辯稱:「是要帶回家切水果」;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打臉他:「西瓜刀大多用於營業場所,甚少作為家用」,裁定將許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9000元罰鍰。
許姓男子去年12月某日凌晨2時許,騎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愛二路時,基隆市警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巡佐蕭國章、警員塗士勛先聞到許男身上有K味,接著發現許神色緊張,遂趨前將他攔下盤查,除在他身上起獲K他命0.77公克外,另在他的機車置物箱內搜出一把30多公分長的西瓜刀;許辯稱,這把西瓜刀是要帶回家切水果用;警訊後,仍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基隆地院裁罰。
判決指出,許男辯稱,被警方查扣的西瓜刀是為了帶回去切水果,但依一般社會觀念,西瓜刀大多用於營業場所,甚少作為家用,更不會深夜帶著西瓜刀在外遊蕩,許男攜帶西瓜刀的行為,顯已脫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所必需,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也會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
判決還指出,西瓜刀雖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的刀械,但西瓜刀的刀身鋒利,如朝人揮砍自足以傷人筋骨性命,屬具殺傷力的器械,許男無正當理由將西瓜刀放在機車置物箱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的規定,裁罰許男台幣9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