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軍人到酒吧尾隨女子入廁性侵 判刑3年半、賠80萬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4/01/10 10:59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呂姓男子109年間在台東某部隊服役時,假日到酒吧消費,酒後亂性,尾隨同桌女子進入廁所,強開喇叭鎖入內性侵得逞,一、二審均按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6月,民事方面,女方以貞操權受損,求償100萬元,台東地院判呂男應賠80萬元。

受害女子提告指稱,與呂男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晚間,因友人介紹而結識,同日晚間11時12分許,一同前往台東市某酒吧消費,她於翌日凌晨2點39分,至酒吧2樓之男廁如廁,呂男竟尾隨進入,並以不詳方式打開該男廁之喇叭鎖,趁她未及拉起褲子,不顧她強烈反抗,利用其身材及力量之優勢,以生殖器進入她的性器,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

刑事方面,台東地院法官認為呂男於行為時是現役軍人,與被害女子過往並不相識,並無任何關係,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她如廁之際,在酒吧男廁內為性交行為,對被害女子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應予嚴懲處其有期徒刑3年6月。經呂男及檢察官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維持原判。

在民事方面,法官認為呂男所為顯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及創傷,被害女子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之金額為適當。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