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少校7度電擊部屬慘丟工作!提告結果曝
陸軍陳姓少校7度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被記過而被命撤職,陳不服提告,仍被北高行判決敗訴。電擊棒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擁有碩士學歷的陸軍陳姓少校,短短4個月內7度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後來他被所屬單位記1次大過、8次小過,且因1年內累積達3次大過,被命撤職、停止任用3年,由陸軍司令部核定,但陳男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記過乃至於撤職的過程均是依法處理,沒有問題,判陳男敗訴。
判決指,陳男原為陸軍二支部本部暨支援隊少校兵工補給官,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8日他擔任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期間,在短短4個月內7度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
後經二支部召開評議會,決議對陳男記大過1次、小過8次,又因為他於1年內累積達3次大過,二支部再對他作成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的決議,並呈報由陸軍司令部同意。
但陳男認為,從他第一次電擊開始,「軍風紀被侵害的狀態」就一直延續到他最後一次電擊行為,應論一次行為;且對他的懲罰處分不論電擊情節輕重,只將被害人「身體法益」與「軍中風紀」等量齊觀,也不符合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時有違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故記過、撤職等處分應該撤銷。
二支部說明,二支部經召開評議會,已充分對陳男電擊同袍的行為進行討論,才以陳男實施電擊的對象、時間及地點而分論做出懲罰。
陸軍司令部表示,陳男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間,7次恣意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每次電擊的時間並非接續,地點、對象也不一,本來就應該分論而記。
陸軍司令部進一步強調,陳男擁有碩士學歷,身為單位主官見官兵使用值勤工具(如電擊棒)打鬧時,他理應制止以保護官兵安全,反而帶頭從事不當行為,給予官兵錯誤示範,造成官兵敢怒不敢言,顯見他法紀觀念淡薄,故給予撤職嚴懲符合法規。
北高行認為,二支部依懲罰法對陳男作成懲罰處分,總計1次大過、8次小過,又因陳男1年內累積達3次大過,再作成陳男應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的決議,後經呈報由陸軍司令部同意,這些過程合法而沒有問題,決定判陳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