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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機車上拒酒測挨罰18萬 法官批員警「隨機恣意」攔檢判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質疑警方肆意攔檢酒測,程序不合法,判決18萬元罰單撤銷。(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質疑警方肆意攔檢酒測,程序不合法,判決18萬元罰單撤銷。(記者張瑞楨攝)

2024/01/06 17: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坐在機車上,被警方盤查酒測,廖男拒絕酒測挨罰18萬元,且終身不能考駕照,他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警察揮手攔查時,距離廖男甚遠,並沒有已發生危害,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卻「隨機恣意」攔檢酒測民眾,不符合法律程序,且廖男當時確實沒有騎乘(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台中市沒有駕照的廖姓男子,於2022年9月28日傍晚,騎乘機車於中市被警方攔查,警察認定他有「酒後駕車,拒測」等違規,當場開18萬元,以及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罰單,針對拒絕酒駕部分,廖男提起行政訴訟,他指稱,當時機車沒插鑰匙,沒有發動引擎,他是徒手牽引、移動機車,不構成「駕駛」。

廖男強調,員警攔查不合法,他無接受酒測的義務,也就沒有拒測的違規,聲明原處分撤銷。

警方則指出,員警是因廖男未依規定扣緊安全帽,且顯有酒容而攔查,並要求酒測被拒,員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後,廖男仍選擇拒測,違規事實明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已經肇事,或蛇行搖晃,反之,如欠缺上述前提,僅憑警察主觀認定,毫無理由攔檢與酒測,舉發開罰即屬不法。

法官勘驗員警的密錄器影像,廖男當時乘坐機車,機車亮車燈,廖男雙腳踩踏地面上,隨後走下機車,警察問「你有喝酒嗎?」廖男回稱「沒有啊」,員警又問:「臉怎麼紅成這樣」,廖男說「我在…牽去那裡而已」,員警隨即要求酒測。

法官認為,員警的攔檢程序不適法,首先是員警與廖男當時尚有一定距離時,見廖男在遠處乘坐機車上,即以手比劃示意停車,此時並無車禍,也沒有導致交通危害的合理懷疑事由,員警卻無端攔檢,且第一句話即質問廖男有無喝酒,這是隨機恣意的作為,不符合警職法的程序。

至於警方說,廖男沒扣緊安全帽且面有酒容,法官質疑雙方距離甚遠,警察如何得知廖男有酒容?錄影畫面也不足以辨識廖男是否扣緊安全帽,另外,廖男當時跨坐機車上,以腳著地,沒有操控機車,並非駕駛行為,員警宣稱廖男機車有移動,但依據錄影畫面,廖男機車縱使移動,也是用人力推行或牽引,警方處罰不合法,判決罰單等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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